花旗等外商銀行紛紛離台,為營造外國銀行在台經營有利環境,金管會今(20)日宣布修法三大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規定,目前兼營證券業務的31家國銀與8家外銀在台分行可望受惠,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可望提升外銀在台子行或分行通路經營的效益、擴大與海外總行交易額度與範圍,同時也滿足國銀在海外籌資與發行新商品的需求。
銀行局表示,金管會已完成「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之修正,將於明天正式發布施行,後即可正式上路。
此次修法主要有三大重點。一是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50%計入外國銀行分行淨值,有利外國銀行在台子行達到風險控管標準。
二是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之部位限額,不再適用券商管理規則以「淨值」來計算,而一律以銀行「核定基數」計算,使控管具一致性並擴大基礎。新增規定包括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10%。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20%。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31家國銀與8家外銀在台分行兼營證券業務,共39家金融機構證券商業務指撥營運資金合計約400億元,整體的核算基數約3.7兆元。
以花旗銀行為例,例如台銀兼營券商指撥營運資金8億元,核算基數是3,300億元左右,但花旗銀行其券商指撥營運資金15億元、核算基數為960億元左右,花旗指撥券商資金需要比台銀多出一倍,就是因為需要跟海外總行或新加坡分子行去做有價證券買賣時需要擴大額度,需要更多的指撥營運資金,未來法令放寬後,改成核算基數10%後,可跟總行或香港、新加坡分行的交易額度擴大,交易對象大幅鬆綁後,可有效提升其經營績效。
三是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之限制。過去商業銀行不得投資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等有價證券。考量我國銀行海外子行因籌措資金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且金管會「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得透過自營買賣方式提供海外子行發行之結構債予高資產客戶,因此增定銀行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得排除上開限制。
童政彰亦表示,目前共有12家國銀海外設有20家子行,未來可透過此機制放寬,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並擴大商品範圍滿足客戶需求。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納入得與海外關係企業交易之規定,及以銀行核算基數控管限額外,並放寬取得海外子行發行之公司債之限制,可有助銀行於一致性之風險控管基礎下,充分發揮其資產規模優勢,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買賣部位,及結合集團資源滿足客戶需求,提升我國銀行業者競爭力,並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