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為利消費者辨識賣方營業人資訊,有必要將網路銷售相關資訊納入稅籍登記事項,以完備稅籍資料並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財政部於111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負保管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稅籍登記事項,財政部訂定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免處行為罰;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2年5月1日起),該等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登記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即日便可前往所轄稽徵機關提前辦理上述稅籍登記,如對相關事項仍有不明瞭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00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