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倘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該分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該分署得因該分局之聲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該分局舉例說明,A君欠繳綜所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300萬元,行政執行分署就欠稅人名下之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完畢後,尚有100萬元欠稅未徵起,經查得A君對於B君另有債權80萬元,行政執行分署得向B君核發執行命令。
該分局特別強調,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分局將持續追查欠稅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之情事,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運用強制執行手段,實現國家稅捐債權,請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服務管理課 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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