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台灣5+2、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能吸收國外經驗及人才,金管會14日宣布,將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開放保險資金可投資國內設立、符合國發會訂定要點且取得資格函、並且投資範圍是配合政府政策的私募基金,保險公司投資海外私募基金加計對沖基金,不得逾可運用資金的2%,但若海外投額度已核准到40%以上者,最高可達可運用資金的3%。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表示,這是配合國發會的政策,雖然這些私募基金是投資海外,但可能是基於要發展國內5+2或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去國外取得相關技術與人才,因此開放保險業投資這類私募基金。
到今年10月保險業投資海外私募基金加計對沖基金已有新台幣5,079億元,占可運用資金的1.7%,若以0.3%的額度來算是896億元,但因為壽險業有17家海外投資都已可逾40%,即可投資額度,應該還有超過新台幣3千億元。
同時,此次新增風險控管機制,即保險公司若連續兩個半年資本適足率(RBC)不到250%,或RBC不是介於200~250%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達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後續就不得再參加私募基金、對沖基金、基建基金及商品基金等四類基金的後續注資。
金管會本次預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配合國發會,放寬保險業可投資的私募基金標的,即配合國內5+2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發展,明訂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若具備在台灣境內合法設立、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已依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取得國發會核發的資格函、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是配合政府政策三項資格,即可納入保險業投資標的。
第二是強化保險業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承擔能力,投資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基礎建設基金及商品基金等,現行規定必須最近一期RBC要高於250%,或RBC介於200~250%且最近一年信用評等達AA級以上者,這次增訂保險公司若連續兩期,即兩個半年未能符合上述財務條件者,不得參與四類國外基金的後續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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