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於年度中結婚,並於該年度至戶政機關辦竣結婚登記,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改採登記婚主義,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故如果只有舉辦婚禮及公開宴客,而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關係並未發生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須於所得年度結束前辦妥結婚登記,始可選擇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甲君與乙君於111年12月15日舉行婚禮及公開宴客,但遲至112年1月5日始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依上開法律規定,雙方婚姻關係自112年1月5日才發生效力,因此甲君及乙君111年度尚無法定婚姻關係,故甲、乙君2人於112年5月份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能個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乙君2人誤以為其婚姻儀式完成即生效力,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得甲君虛列乙君免稅額及扣除額,致有漏報所得稅額,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人新婚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所得年度婚姻關係是否已生法律效力,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