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部務會報11日通過,修正放寬申請房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同時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以加強保障弱勢民眾。
內政部指出,「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修正案中,把資格限制放寬為兩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第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以桃園市為例,202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8,203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8,203元就可申請。
第二,「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以台南市為例,2021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標準為3萬3,260元,而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標準為3萬4,322元,所以當地的身心障礙家庭只要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3萬4,322元就可申請。
由於所得標準放寬,符合資格者可能會增加,考量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程,本項放寬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此外,內政部長徐國勇11日赴立法院報告指出,2020年全國核准改建計4萬199戶,較2019年的2萬2,842戶,將近翻倍成長,政府持續增加重建誘因,於2020年11月10日修正發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鼓勵小型重建基地(未達200平方公尺)整合鄰地擴大重建。
為加速都市高風險建築物重建更新,內政部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簡化拆除或遷移協調程序,並放寬容積獎勵額度上限等規範。該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2020年12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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