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指出,獨資商號並無法律上獨立人格,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負責人才是權利義務主體,所以獨資商號若欠稅,將會優先連結個人綜所稅,例如獨資商號負責人的綜所稅還有退稅時,將優先抵繳獨資商號欠稅款。
依照財政部1992、1997年台財稅第861894479號、第810793295號函釋,因獨資商號僅為一人組織,負責人需承擔所有權利義務,若商號有違法情況,法律上是直接追究違法情況時的負責人,並非以組織為主體,因此不會影響其他負責人。
在稅法上,獨資商號也與個人稅負連結,如獨資商號或個人綜所稅欠稅時,若商號或是綜所稅尚有退稅款,國稅局將直接抵繳稅負。官員也指出,同一個獨資商號歷任負責人都是個別主體,即使變更負責人也是各人造業各人擔,後一位負責人不需承受前一位負責人的違法或是欠稅問題。
舉例來說,曾有餐飲業的獨資商號負責人A欠稅上百萬元,卻刻意隱瞞欠稅事實,直接將商號轉賣給下一位負責人B,而轉讓契約註記B概括承受A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經營期間未繳清的稅負與罰鍰。
但國稅局隨後掌握A逃漏稅事實,開出百萬元補稅單,經B詢問國稅局,國稅局指出,獨資商號若有積欠稅負情況,稅局只會針對獨資商號發生欠稅事實時登記負責人追稅,後面接手的負責人免擔心。
官員表示,有些獨資商號的轉讓契約會明訂購買方需概括承受一切權利義務,但契約所訂定的權利義務僅限於私法關係,例如積欠個人債款、未付貨款等當事人間問題。
如果是欠稅,官員強調屬公法上應負擔義務,不受私法契約規範,因此欠稅人將獨資商號轉讓他人,國稅局也只會針對原本欠稅人追稅,不會連累到後面接手的資本主。
國稅局15日恢復現場報稅 FB、LINE急喊非必要別臨櫃、去前先預約 政治獻金抵稅 個人、企業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