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與客戶、供應商溝通,常有交際性質之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方面的支出,這些屬交際費性質之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應依規定取有憑證,且支出須與業務有關,而全年支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度內,列報交際費。營利事業不得因交際費超過規定限額而改以其他費用列帳。
該局於查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因列報之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而將招攬業務所招待客戶餐敘、或三節餽贈禮品之部分支出,轉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經該局依費用性質轉正交際費後,超過法定限額部分,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因業務需要而招待客戶的宴客及餽贈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過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否則將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洽國稅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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