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
若扣繳義務人發現2023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向國庫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免)繳憑單者,稽徵機關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減半處罰。
國稅局舉例,美容館負責人甲君為扣繳義務人,美容館於2022年給付租金100萬元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甲君已按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10萬元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2023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2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果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
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扣繳義務人如未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