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我國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但目前還有部分機關團體、營利事業尚未申報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若超過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稅局將依營所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裁罰9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應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完成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等申報程序,未申報者將依序被國稅局列入「滯報」與「怠報」範圍。根據台北國稅局統計,每年約有2千家單位(營利事業與機關團體)為逾期未申報者。
國稅局首先會針對這些未申報單位發出「滯報通知書」,業者必須在收到後15日內(滯報期限)需補辦申報,若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在滯報期限內補繳營所稅與未分配盈餘稅款,僅需額外多繳10%稅額的滯報金,其金額依所得稅法標準為1,500元~3萬元之間。
但如果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超過滯報期限內仍未申報,國稅局則會將未申報者列入「怠報」範圍,稅局將依照查核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稅額、未分配盈餘稅額並加徵20%怠報金,其金額依所得稅法標準為4,500元~9萬元之間。
不過官員也提醒,如果企業逾期申報,不僅而且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如果另有短漏報情況,國稅局可依照申報不實規定,裁處企業補稅金額三倍以下的罰鍰。
以所得淨額1千萬元的A公司申報109年度所得稅來說,其報稅期限為6月30日,如果A皆未申報,國稅局將在7月上旬寄出滯報通知書,而A當年度則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租稅優惠。
若A在收到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報補繳稅,除了營所稅額200萬元外,還需繳10%稅額滯報金,即為3萬元(罰鍰上限)。若A拖到滯報期限後才繳,除本稅外還要再多課20%怠報金,即為營所稅額200萬元與怠報金9萬元(罰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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