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失業不得列受扶養親屬

新聞媒體 2021-07-29

受到新冠疫情衝擊,勞動部近期公布的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家數續創新高,然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放無薪假、失業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無謀生能力」要件,因此,民眾隔年申報所得稅時,即使已成年子女今年放無薪假,也不能因此將其列為受扶養親屬。

每年報稅,列報扶養親屬是納稅義務人最常出錯的地方之一,通常納稅人會將未成年子女、兄弟姊妹或已滿60歲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列報為受扶養親屬,這部分較少有納稅人搞錯,但若想列報已成年子女等,就需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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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扶養已成年子女、兄弟姊妹的免稅額時,受扶養者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等其中一項要件,才能夠列報。

其中所謂無謀生能力,國稅局解釋,應符合一定條件,例如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等,須取得醫院證明;或符合衛福部公告的身心失能者,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才能視為無謀生能力。

因此諸如失業、放無薪假或補習等原因而導致沒有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情形,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今年若放無薪假,明年父母在報稅時,仍不能將其列報扶養親屬。

國稅局舉例,轄內就曾有納稅人將列報扶養已成年的胞妹免稅額8.8萬元,主張妹妹失業,留在家中照顧長輩,並未出外工作,不過仍遭國稅局剔除,原因就在於不符無謀生能力要件。

國稅局補充,若是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情形,就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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