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來電表示,因年事已高想搬去跟兒女同住,預計把105年初購買供自住的房地出售,但擔心會繳很高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詢問有無合法的節稅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為鼓勵長期持有、抑制短期投資及落實居住正義,針對出售自住房地符合下列3大要件,即享有400萬元免稅所得額,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的租稅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租稅優惠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張先生105年1月15日購入A房地設籍自住,成本1,200萬元,假設於111年2月25日出售,售價1,800萬元移轉費用54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因持有及自住期間連續滿6年,且符合上開自住房地3大要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售價1,800萬元-購入成本1,200萬元—移轉費用54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90萬元=456萬元。
(二)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456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5.6萬元。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自1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110年12月31日即將屆滿6年,特別提醒持有自住房地的民眾,切記「6年」這個關鍵數字密碼,並做好相關出售規劃,才能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別讓自己的權益不知不覺錯過囉!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 蔡玉芬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