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於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因取得房屋、土地之原因不同,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其可減除之成本亦不同,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之價額;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其成本為受贈當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母親於109年5月間購入高雄市A房地,金額6,000,000元,持分各1/2,母親於110年2月間將其持分1/2贈與甲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1,350,000元,甲君於112年6月10日出售該房地全部持分,取得成本計算如下:
甲君與母親以6,000,000元購入該房地,持分各1/2,即甲君109年5月間取得成本為3,000,000元(6,000,000元×持分1/2),自其母親受贈取得持分1/2部分,應依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8%調整後之價值作為取得成本1,428,300元(1,350,000元×105.8%),加總甲君分次取得A房地之成本為4,428,300元(3,000,000元+1,428,300元)。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謝錦華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50
撰稿人: 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829211 分機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