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國內疫情趨緩,政府為鼓勵消費、振興經濟,推出每人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換取3千元的「振興三倍券」,用來刺激消費。
該局說明,民眾以1千元換取票面價值3千元之振興三倍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行動支付等方式累積消費滿3千元,領取2千元,即由民眾自付1千元,再由政府支付2千元,該2千元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直接捐贈振興三倍券與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將視同個人以現金捐贈;民眾如以振興三倍券購買物資(例如:白米)捐贈與上述公益團體,屬個人以實物捐贈,不論個人以現金或實物捐贈皆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並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以振興三倍券捐贈做公益,記得取得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單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才能將愛心及節稅利益都變三倍。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