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仍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還得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且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以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若車主不明時才會處罰使用人。
竹縣稅局舉例,民眾小陳將名下自小客車借給朋友老王使用,並約定使用期間的牌照稅由老王繳納。沒想到日前小陳卻接獲罰單,原因是臨檢被查獲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又行駛道路。小陳不解,車輛使用人並不是他,臨檢查獲時也不是小陳駕車,處罰的對象卻不是罰駕駛人,而是處罰車主。
竹縣稅局重申,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車主自用或借供他人使用,因車主明確,自當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該局同時提醒,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所處之罰鍰不輕,且可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