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時上傳

稅務會審 2025-04-0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電子發票,應於開立後翌日起算7日(買受人為營業人)或2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內,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十日內,將電子發票相關必要資訊據實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存證,未依限或未據實傳輸者,本分局將通知限期補正,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由賣方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依限傳輸存證,為利營業人調整系統及作業方式,賣方營業人於114年6月30日前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及加值服務中心應確實依財政部訂定之「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傳輸電子發票相關資訊至大平台存證,另為確保電子發票資訊均完整傳輸至大平台,應於各傳輸節點【POS→分支機構→總公司→加值服務中心→大平台】建立檢核機制,及時修正錯誤,避免受罰。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如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大平台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吳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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