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房市熱絡,帶動預售屋市場交易,營業人如將所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轉售他人時,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如果還沒取得房地所有權登記前就轉售,因銷售標的係請求移轉房地之登記請求權,並非銷售不動產,所以無法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之規定,而應依讓與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公司109年1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3,000萬元,雙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並在繳納部分價金尚未登記產權前,因資金需求而於同年12月將該預售屋權利以總價3,360萬元(約定預售房屋款1,470萬元、土地款1,890萬元)轉售乙公司。甲公司應依讓與權利總額開立銷售額3,200萬元、稅額160萬元之應稅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若甲公司將其中讓與預售土地登記權利款1,890萬元誤為出售土地款而開立免稅發票,甲公司除會被補徵營業稅額90萬元外,還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遭受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在還沒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要轉售,應依轉售價金的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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