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取得非銷售收入,都應依規列報收入。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關團體取得非銷售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都應依規列報收入,其中股利收入經常被漏報,提醒機關團體應檢視,若出現申報錯誤,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避免被補稅處罰,甚至喪失免稅資格。
所得稅法對於財團法人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會給予有條件的免稅待遇,根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須符合創設目的支出如能達經常性收入60%的規定等條件,可免納所得稅,不過這仍僅侷限於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的所得,仍要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解釋,免納所得稅中,非銷售收入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都要依照規定報稅,若被查出短漏報股利收入,除影響支出占收入比例外,若不符合短漏報情節輕微要件,將視為會計紀錄不完備,則會喪失免納所得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按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銷售所得要先減除非銷售虧損,就減除後餘額課稅,因此捐贈、利息、股利、會費等收入若未計入非銷售收入,則會造成虛增非銷售虧損,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的情形。
國稅局舉例,甲財團法人2022年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捐贈收入850萬元、利息收入50萬元及取得股利收入300萬元,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用捐贈收入850萬元加上利息收入50萬元,再扣除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後,非銷售虧損為400萬元,課稅所得額用銷售所得200萬元扣除非銷所得400萬元,為負200萬元,無須繳納稅額。
國稅局說,若是把股利所得300萬元加入非銷售收入,經重新計算,甲財團法人的非銷售虧損應為捐贈收入850萬元加上利息收入50萬元以及股利收入300萬元,再扣除非銷售支出1,300萬元,課稅所得額也是用銷售所得200萬元扣除非銷售虧損100萬元,最終為100萬元,應納稅額就是20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獲配股利收入,不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有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避免遭到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甚至喪失免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