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節能電器後轉供銷售,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稅務會審 2021-12-1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可以網路登錄或紙本填寫身分及電器資料,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即得向國稅局申請每臺最高退還減徵新臺幣2,000元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倘申請臺數較多(如10臺以上),國稅局會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請買受人提供購買電器裝機地址等佐證資料,以確認是否非供銷售,如逾期未補充說明及提供資料者,將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電冰箱17臺及冷暖氣機16臺,於110年7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共34,500元,因申請之臺數較多,經該局函請公司負責人乙君說明並提供申請退稅電器之裝機地址、裝修合約等資料供核,惟乙君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由於甲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電力設備器材批發及水電工程,因無資料佐證前述電器非供銷售,故該局依規定不予受理,無法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購買節能電器須符合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之條件,始能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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