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她已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預計於110年7月7日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則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舊車報廢日是以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的最後完成日認定,王小姐的案例屬於先報廢後購買新車,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完成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起算6個月內(即111年1月7日)提出申請。惟如為109年7月7日先購買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於110年1月7日完成舊車車牌報廢及車體回收,則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期限為報廢日起算6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檢附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新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舊車行車執照影本、舊車報廢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車輛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由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人向原進口地海關於報廢日或新領牌照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稽徵機關於受理後將儘速辦理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局提醒,如民眾已購買新車,而舊車於110年1月8號後才完成車牌報廢或車體回收,則須待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生效後,再委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送件申請。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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