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因稅法修正而變為專營免稅貨物者其留抵稅額可申請退還

最新法令 2021-06-18
關於營業人因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之修正而變更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變更身分前之累積留抵稅額,可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並授權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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