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海外投資如有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稅務會審 2024-12-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海外投資所得應據實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訂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惟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不符免稅標準規定時,除應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辦理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經該局查獲其漏報乙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營利所得10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00餘萬元,甲協會雖主張已於結算申報期間運用組織及團體憑證(以下簡稱XCA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前揭海外所得資料,非故意漏報,惟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且該查調系統亦提醒提供之年度所得資料僅供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是該局以甲協會有過失為由,補徵稅款70餘萬元,並裁處罰鍰50餘萬元。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辦理結算申報時,雖得利用XCA憑證查調所得,但仍應注意有無海外投資所得或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據實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程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4)

更新日期:113-12-25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