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該局另一由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1/07/09台財稅字第0910454163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00&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3&pageSize=10&xiList=91892,91893,91894,91895,91896,91897,91898,91899,91900,9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