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規定,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1、 營利事業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廢止前紓困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
2、 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前開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再提出申請:
1、 營利事業前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2、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3、 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山稽徵所 廖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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