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3)日拍板「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及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的限制,以期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或長照機構的意願。
金管會表示,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案修正是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能有三分之一的比率之限制,希望藉此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或長照機構的意願,另並強化對保險業管理法制,以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與受險能力。
金管會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第一,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產業、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包括公司債投資額度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正為「業主權益」,以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度;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逾三分之一席次之限制,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並增加其投資意願及強化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
第二,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趨同國際制度,增訂淨值比率併同現行資本適足率作為監理雙指標及資本等級評量標準,合理反映風險。
第三,完善及強化保險監理法制:包含增訂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以強化保險業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之管理;明定保險業負責人未具備主管機關授權規範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以及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以明確負責人應遵行事項及法律效果,並利業者遵循。
此外,修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以提升現行保險業不動產投資管理規範之法律位階,並配合調整處罰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