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納稅義務人逃漏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3年度「貨物稅稽查(含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13年4月1日開始執行,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先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作業是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彙整以下貨物稅常見違章或疏失態樣,提醒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注意並依規定報繳貨物稅:
一、未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或產品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
二、出廠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 以「運費」、「加工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四、進口半成品或零組件,私自配裝出售。
五、免稅貨物或車輛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提醒,為落實愛心辦稅,113年3月1日至同年月31日為輔導期,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自我檢視有無前開違漏情事或其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致短漏稅款之情形,若有前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輔導期限(113年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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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詹如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