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之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多採郵寄方式送達,若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交付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由郵務人員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送達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且不論納稅義務人實際上何時至郵政機關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並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不服該局復查決定提起訴願,復查決定書經郵務機構於112年4月13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營業地址所在地之龜山文化郵局,應以寄存之日視為收受送達日期,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甲公司設址於桃園市,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3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12年4月14日起算,至112年5月16日(星期二)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17日始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訴願之提起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法應不予受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書,應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之寄存郵局領取,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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