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氣已近寒露,不過秋老虎發威,各地氣溫仍高,很多民眾會選擇清涼飲品來解渴,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為提升市場占有率,無不絞盡腦汁推出新飲品吸引消費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產製飲料品廠商,自113年3月1日起,不論新、舊飲料品的包裝標籤,除原規定應標示的項目外,另應載明產品編號。
該局表示,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8條原規定,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的名稱及產製廠商的名稱、地址。為配合實務作業,財政部112年2月23日修正該條文,新增國內產製飲料品的標示另應載明產品編號,又考量部分產製飲料品廠商需重印標籤或仍有庫存包材,故給予緩衝期限,定明自1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局呼籲,請國內產製飲料品廠商儘速自行檢視,所產製的飲料品包裝是否已標示產品編號,如仍有未載明者,務必於113年2月29日前依規定增列,並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將變更後的包裝圖樣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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