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該分局整理應申報注意事項,貼心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一、取得政府補助款應視其性質判斷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並正確申報:機關團體取得補助款如須提供相對貨物、勞務或服務,應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而主管機關為提昇機關團體之服務品質,或屬鼓勵與獎助性質之各項補助費,無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就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二、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或盈餘應列報收入:自107年度起,所得稅法已修正刪除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三、支出比例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者,應編列支出使用計畫報准:機關團體支出如低於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50萬元者,應就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四、受贈財產如已辦妥變更登記者,得免計入年度經常性收入:機關團體受贈財產如作為登記財產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得認屬基金之增加,不視為年度經常性收入,即免計入支出比例60%之計算。
五、購置固定資產之成本勿重複列報支出:機關團體如於購置固定資產年度,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就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額列報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成本重複列報支出。
六、盈虧互抵規定僅適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機關團體得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但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始能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該分局提醒,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依規定正確填寫機關團體申報書外,並按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課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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