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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受贈地 有條件免稅

新聞媒體 2024-06-13

稅務法規
提要:須為財團法人 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地方政府 捐贈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得利益

民眾可能會透過捐贈土地支持設立私校或興辦社福事業,符合條件可免徵土增稅。示意圖。記者胡蓬生/攝影 民眾可能會透過捐贈土地支持設立私校或興辦社福事業,符合條件可免徵土增稅。示意圖。記者胡蓬生/攝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民眾可能會透過捐贈土地支持設立私校或興辦社福事業,符合條件可免徵土增稅。不過為避免租稅漏洞,各地方政府每年都會定期查核,鎖定捐贈人是否以任何形式取得捐贈土地利益、是否違反事業設立宗旨等五大重點。

《土地稅法》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福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增稅,但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其次,法人章程應載明法人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最後,也要確認捐贈人並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地方稅局清查社福與私校受贈土地
地方稅局清查社福與私校受贈土地

財政部表示,全台各地稅務機關會在每年定期會同主管機關展開稽核,例如以台南市財政稅務局為例,就是自6月起會同相關機關針對列管土地展開年度清查,若為安養院就是會同衛生福利機關,私校則是會同教育機關。

官員解釋,各地方會依照往年查到的違章情況,各自訂定清查項目。例如台南市財稅局今年度清查項目包括法人章程有無變更,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是否為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另外是否有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以及有無違反各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等,都是清查時鎖定重點。

舉例來說,某社福慈善事業基金會受贈土地時,經核准免徵土增稅600萬元,但之後卻將該土地無償提供他人辦理與事業無關的營業使用,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審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稽徵機關除將追繳原免徵的土增稅600萬元外,另再裁處1.5倍罰鍰。

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受贈土地的財團法人,若違反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事業等情況,除追補應納的土增稅外,並可處應納土增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並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2021年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如於罰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可給予減輕處罰。

標籤:土增稅台南市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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