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經濟部91年5月16日核復:有關公司合併適用「企業併購法」相關租稅規定,可於完成合併程序後,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毋須事先申請專案核准。說明: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經濟部91年5月16日經授工字第0912100455-0號函副本辦理。(財政部91/06/11台財稅字第0910453739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72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57&pageSize=10&xiList=91719,91720,91721,91722,91723,91724,91725,91726,91727,9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