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取得紓困條例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但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

稅務會審 2021-03-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紓困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該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以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規定,適用免納所得稅範圍,為前述紓困條例及各項法規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所領取之各項補助;考量紓困條例第9條之1提供免納所得稅之優惠,是希望藉此激勵相關單位及人員投入防疫工作,讓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企業、員工及相關從業人員度過難關,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取得上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即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減除該筆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筆免稅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109年度因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雖然免納所得稅,仍應如實填列申報收入。營利事業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機關或團體填寫申報書第3頁餘絀及稅額計算表時,應注意申報書相關說明,「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等書表格式電子檔案已掛載於本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一科葉曉慧
電話:(04)23051111轉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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