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規範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但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該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如自動販賣機是今(111)年度取得者,輔導期限至今(111)年12月31日;如自動販賣機是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輔導期限至116年12月31日;至於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者,輔導期限則至今(111)年12月31日止。
該所進一步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符合規定。
營業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銷售稅股蕭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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