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43國產署擔任特種基金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管理機關其權利金租金收入應課稅
主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取得本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標脫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月租金收入報繳營業稅疑義。說明:二、高公局原經管之國有土地,業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國產署接管,該署北區分署與○○公司簽訂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核屬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分署依地上權契約書約定收取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應依本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報繳營業稅。三、另國產署北區分署依行政院59年9月29日臺59財字第8759號令規定,於扣除作業費用後,將餘款撥交高公局經管之基金乙節,其按管理該國有土地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1%計收作業費部分,如已列入單位預算並全數解繳公庫者,依本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及同年9月3日台財稅第790096495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將扣除作業費1%所餘權利金及租金收入撥還高公局經管之基金部分,雙方並未存在提供貨物或勞務之關係,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4/08/17台財稅字第104045784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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