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透過股權控制影響該CFC之盈餘分配政策,將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該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個人得豁免適用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各該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
該所特別提醒,前揭課稅規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 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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