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但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遺產管理人指定之日起算申報期限,又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
國稅局表示,遺產管理人因須聲請法院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其於法令規定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如此,遺產管理人無法於「6+3」個月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是申報期限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國稅局提醒,遺產管理人仍應在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若是無法如期申報,也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