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 (03)3396789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財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仍應補申報遺產稅。
該局補充說明,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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