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增修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特別為本項新措施訂有緩衝期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營業人於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自動販賣機為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二)自動販賣機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輔導期6年)。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該分局提醒,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自動販賣機相關資訊,國稅局將依營業人報備自動販賣機營業臺數、銷售類型、設備取得日期及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核發標示貼紙,請營業人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該機臺之輔導期限,避免爭議。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黃桂子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