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他生活費卻不能列報節稅?

新聞媒體 2020-05-15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家人,可以達到合法的節稅效果,不過南區國稅局提醒,列報扶養家人免稅額,只有支付生活費可是不夠格的,實務上國稅局還是要看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法定扶養義務,以及是否確實存在扶養事實等情況,藉以判斷扶養節稅是否合理。

官員表示,國稅局最近查到一件申報案,納稅人2018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兩名外甥,但是納稅人跟兩名外甥並沒有住在一起,因此認定不能列報扶養,否准申報案中二名外甥的免稅額。

官員指出,納稅人向國稅局提出異議,納稅人指出,這兩名外甥的父親雖然有所得,但每月都要償還銀行貸款,入不敷出,平時都是自己提供實質的經濟資助。還拿出匯款證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官員表示,就國稅局觀點,納稅人外甥的父親當年度不只領取一定程度的薪水,還有營利所得跟其他各類所得,並不是沒有能力扶養子女;除此之外,納稅人也無法舉證他與外甥一起居住,或是有實際扶養的事實;在《民法》規範上,該納稅人也不具有法定扶養義務。最後駁回了這件復查。

官員表示,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可以達到節稅效果,不過若要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符合法定扶養義務、確實具扶養事實等兩項要件,不是只靠支付生活費的證明,或扶養切結書等文件就可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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