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15)日討論通過《土地稅法》修正草案,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以符合憲法平等權的保障,並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說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意旨,為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本次修正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的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與都市土地的租稅對待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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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表示,修法也放寬認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免徵土增稅要件者,也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此外,本次修正也明定地價稅的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以切合實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