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陳儷方/台北即時報導
個人CFC課稅制度今年1月1日起實施,明年5月申報今年度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10月30日預告修正「個人計算CFC所得適用辦法」,主要修正重點為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及關係人範圍,與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大致相同。
為防杜個人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財政部106年5月10日即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行政院核定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KPMG會計師事務所整理修正重點,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關係人範圍、豁免門檻計算、增訂2項應備妥文件等。個人持有第1層CFC,如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個人得選擇於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之加減項;1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FVPL,其原始取得成本以111年12月31日帳面價值認定。
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數額,避免遺漏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或其他權益而直接計入保留盈餘項目,例如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
CFC或其轉投資的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組織架構重組),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的差額,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該轉投資事業股權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其原始取得成本以111年12月31日帳面價值認定。
CFC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台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盈餘或股利實際獲配日與計算當年度盈餘的匯率差異,如為正數應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加項(營利所得),如為負數則自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並以扣除至零為限。
關係人範圍部分,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時,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益人或營利事業受託人為關係企業,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信託財產為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時,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的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
豁免門檻也做修正,計算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小於豁免門檻新台幣700萬元時,僅需考量不符合實質營運活動要件的CFC,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此部分修正將使納稅義務人更有利於達到豁免門檻。
增訂兩項應「備妥」文件,包括:CFC設立登記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在當地經營業務的證明文件,以及FVPL選擇以處分或重分類為實現基礎者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報告,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日起1個月內提示,未依限提示者得申請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