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4依法辦理國小兒童課後照顧之服務免徵營業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10/0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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