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金融機構發生投資或保險給付爭議,依照現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評議後若金融機構須賠付金額投資型商品在100萬以下、非投資型在10萬以下,只要當事民眾同意,金融機構就必須接受賠付。金管會昨(5)日表示,為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預計將門檻提高到120萬、12萬元,希望確保民眾遇到金融相關爭議時,可以迅速有效的解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賠付金額長達十年未修改,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徐萃文昨日表示,參考英國2020年開始依照「物價指數」調高評議額度,考量通膨及我國多年來銀行保險證券財管消費業務量已增至一定程度,有必要提高消保評議金額上限,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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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考量消費者權益維護與對訴訟權之限制,金管會也擬定草案,修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草案,有關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賠付額度由現行100萬元提高至120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一定額度由10萬元提高至12萬元,幅度達二成,預告30天後,再總結外界意見後對外公告。
徐萃文表示,此次修法只有調整額度,是針對一般民眾的金融消費爭議,沒有擴及到專業投資人。這個評議機制設計,是讓銀行、保險、證券業者簽定書面同意,表明願意接受適用金保法爭議處理程序,做成的決議,一定金額下是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