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須先取得證明。(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若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申報遺產稅時可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必須取得相關證明,否則無法列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原則上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若未於繼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但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條件,繼承日後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份證明,仍可依規定扣除693萬元。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3人,丙君於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列報2人的身心障礙扣除額1386萬元(693萬×2)。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及丁君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2024年5月(繼承日後)及2023年12月(繼承日前),而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礙的相關證明,因此無法適用身障扣除額,所以只能扣除丁君的身障扣除額69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