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5G頻譜競標在各界驚呼聲中以超出想像的鉅額標金完成,電信業者已全力衝刺開台提供5G服務。與此同時,電信管理法及其子法也即將實施,其與現行電信法二者間如何過渡適用,以及與5G所衍生相關議題,自為社會大眾所持續關注。
其中,在「共頻共網」議題上,由於涉及5G頻率及網路資源之整體規劃與使用,相關網路合作原則不僅攸關資源有效運用及競爭公平性之維持,以及消費者就5G服務權益保障,亦至關重要。
從政策及法制面上來看,主管機關應維持政策、法規、執行等面向之一貫性、一致性、穩定性,才是符合產業長久健全發展暨兼顧產業利益、公平競爭。
檢視行政機關對於共頻共網政策及法規訂定之脈絡,可看出前述原則都已落實於各個階段之規劃中。
首先,行政院在去年5月10日核定的台灣5G行動計畫,鑑於5G初期建設成本龐大,以及建設將始於人口密集都會區等考量,因此開放相關5G基礎設施之共建共用,兼具分攤建設成本及引導業者加速非人口密集區5G網路建設之效益。
之後,主管機關即透過去年6月26日公布的電信管理法第58條,明確開放「頻率共用」,落實上述政策方向。不過,因法律生效及適用的時間落差,主管機關及業者將會面臨電信管理法及其子法正式施行期間,落在首次5G頻譜競標之後,所生法律適用疑義。
也就是說,競標當時所適用之原電信法並無「共頻」規定,但競標後因電信管理法下允許「頻率共用」,可能產生新舊法規適用等諸多疑慮,使有意參與5G競標之業者,無法對頻譜價值做出估算。
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隨即通過「5G得標者設置網路及頻率原則討論案」,於5G釋照前研訂相關原則,讓有意參與競標者知悉,以利其後續競標及營運考量。NCC並辦理說明會,針對設置網路共用之條件、共用頻率頻寬上限、應履行之建設與涵蓋義務、及消費者保護等議題,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
在5G「頻段競價作業」開始前,NCC再次召開會議,向電信業者揭示未來電信事業「頻率共用」相關管理規範,並強調「102、104及106年度釋出之4G頻率初期暫不先開放共用,未來於徵詢業界共識後,再納入法規」。
至於今年7月1日生效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7條明訂得申請共用之各款頻段以第一次釋出之5G頻率(3500 MHz、28000 MHz)為限,實係遵循前揭政策方向,以維護政府誠信及對業者之保障。
而業者基於政府前所揭示之「頻率共用」相關管理規範,綜合考量其所持有之頻譜資源(含3G、4G)運用,判斷所欲取得競標之頻譜大小及價值,並在此基礎下,經審慎決定後支出龐大標金。
若後續政策恣意經更改,納入原先不開放共頻共網的4G頻段,將破壞業者先前對政府相關法規訂定與政策宣示之信賴,影響市場秩序並造成企業重大之經營風險。尤其5G頻率甫完成釋照,且業者刻正獲核可加速建設中,實不宜在此時破壞業者已穩定信賴之法規環境,造成產業波瀾。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簡維克口述,記者林于蘅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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