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服務,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並符合條件之外籍專業人士,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所進一步說明,雇主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享有上述租稅優惠:
- 已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許可,並取得該署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 在臺工作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
- 工作項目以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流通服務業工作、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餐飲業之廚師工作、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為限。
- 於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1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如有任何相關問題,除洽詢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人員外,亦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湯小姐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