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或執行業務者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專戶,應留意列報費用時有兩大原則。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或執行業務者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專戶,應留意列報費用時有兩大原則,首先,每年提撥金額以當年薪資15%為限,其次,若勞退舊制員工將於次年退休,公司補足尚未足額提撥金額,則不受15%限制。
高雄國稅局指出,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須每年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若發現有以前年度提撥不足額情形,應在規定期限內補足。

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等規定,適用勞基法的業者,依法提撥舊制退休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若舊制退休金員工次年將退休,其專戶餘額不足,為補足差額而一次或分次提撥金額,可在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舉例來說,某建築師事務所雇用員工阿華,該員工適用舊制勞退,2024年薪資支出總額100萬元,在2024年1至11月,事務所已為阿華提撥10萬元退休準備金到專戶。
阿華預計2025年退休,但根據阿華年資計算,其退休金共需150萬元,事務所檢視至2024年11月止,阿華專戶餘額90萬元,意味還缺60萬元退休金,事務所2024年12月一次性補提撥60萬元,將專戶餘額補足至預定金額。
該事務所在2024年除前11月提撥的10萬元外,另提撥60萬元,合計提撥70萬元至專戶,可全額列為費用,不受薪資15%限制。
國稅局表示,對於即將退休的員工,在依法提撥及補提撥過程中,應留意相關費用列支方式,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部日前提醒,企業若有雇用適用勞退舊制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應於今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動部表示,當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在次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之一時,雇主就應將其納入足額提撥估算範圍。
勞工退休金條例2005年7月1日施行,此後到職勞工一律適用勞退新制;若是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職勞工,若沒有選擇適用新制,就是繼續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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