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稅法規定,除得適用較高的交際費限額計算外,符合一定要件,還可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的優惠,但每年仍有一些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的營利事業雖如期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卻未於期限內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無法享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的優惠,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除應於規定期限前辦理申報及繳稅外,並應依限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才能適用所得稅法有關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各項優惠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延至今(111)年6月30日,配合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限,也延長了送交附件的作業期間,因此,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的相關附件資料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今年8月1日前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今年7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結算申報,如要享受所得稅法對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所規定的各項獎勵,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還要依限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書,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者,請注意「附件上傳查詢」功能的上傳狀態需為「主機作業處理完成(上傳成功)」,才算完成附件資料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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