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報稅季節到來,接獲民眾來電反映已增加列舉扣除金額,為何對稅額沒有影響?探究原因才發現原來是基本生活費造成的影響。
該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依財政部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19萬2千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家五口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0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萬2千元*5人),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71萬元(包括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萬元),其差額25萬元(96萬元-71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減除,經計算後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2千元【(100萬元-71萬元-25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支出,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45萬元,因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92萬元亦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所以仍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4萬元(96萬元-92萬元),應納稅額亦為2千元【(100萬元-92萬元-4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無論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只要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均會透過基本生活費差額來保障基本生活不被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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