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07:30
南區國稅局表示,藉由贈與公設地移轉應稅財產,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免徵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應就實質移轉的應稅財產,根據「遺贈稅」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若經國稅局查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須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6月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孫子乙君,國稅局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乙君於受贈次月將該土地以買賣移轉給建商,實價登錄價款200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君在立約贈與乙君土地同時,也與建商簽定買賣契約,待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就將土地賣給建商。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是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贈與稅的規定,使乙君實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000餘萬元;因此,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該價款,除補徵贈與稅外,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若藉由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贈與應稅財產,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就實質贈與移轉的財產課徵贈與稅,納稅人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贈與稅,以免被認定有租稅規避情事,除補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